|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00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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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永)字〔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何细成
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1X
住址:湖南省优米体育足球允山镇山爻头村一组005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0日,我局对位于优米体育足球潇浦镇允山白面山西北方向团结村西村土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何细成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何细成在租赁优米体育足球潇浦镇团结村西村白面山西北方向土地上,利用两个未做防渗泥坑存放猪粪形成污水塘,大的污水塘大概有2亩地,1米深,小的污水塘大概有1亩地,70公分深。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当事人何细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人员:何细成;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何细成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何细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何细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何细成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0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何细成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6.证据名称:陈光与优米体育足球高泽源国有林场《优米体育足球高泽源国有林场柑橘场土地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人员:何细成;证明内容:明确土地归属问题。
何细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规定,即罚款金额=(10%+0%+0%+15%+0%+0%+0%)×100万元=25%×100万元=25万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何细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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