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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09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9-1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9-22 09:2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

经营者:刘小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E5EAC909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优米体育足球潇铺镇允山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0日,我局对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家庭农场将四级沉淀池的污水抽到发酵床旁边4亩面积未做防渗的泥地上形成两个污水塘,其中一个污水塘约为70米长,20米宽,80公分深,另一个污水塘约35米长,20米宽,80公分深,污水塘内的污水溢流到旁边的水沟,水沟水流向白面山旁水塘内,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622日;提供单位: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证明内容:证明该农场个体工商户的性质。

2.证据名称:实际经营者刘小芳委托卢流洋全权处理此次事件的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621日;提供单位: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证明内容:证明卢流洋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3.证据名称:经营者刘小芳、委托人卢流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622日;提供单位: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6月2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涉嫌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6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涉嫌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卢流洋1份;作出时间:20256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56月20日、202562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8.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新建猪场选址申请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56月22日;提供单位: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证明内容:证明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办理的相关手续。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认定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项目修复验收表各1份;作出时间:20257月9日、7月14日、7月15日、8月29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农场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9月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7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你作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包含:1.应急处理费用10000元;2.现场消毒费用7000元;3.污水转运及处理费用57600元;4.                                                                   4亩土地生态修复费用8000元,共计82600元。你同意赔偿金额,对该案件无异议,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规定,即罚款金额=(10%+0%+0%+2%+0%+0%+0%×100万元=12%×100万元=12万元。我局于20258月29日的现场核查整改情况,你已完成4亩受损土地(含形成的两个污水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包含应急处理、现场消毒、污水转运及处理及土地生态修复等),消除了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优米体育足球允山小芳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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