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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0992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5-29 15:5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50332057513245W(1-1)

法人代表:郁启华

地址:恭城县恭城镇城中西路印山南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3月21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2024年9月14日厅党组第十一巡察组交办问题,关于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燕子山项目部分机位在江永境内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优米体育中心官网下载手机版于2024年8月16日委托湖南省宏拓测绘有限公司对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的曾用名)建设的燕子山风电项目进行测量,经测量有12个风机位和12个箱变占地位于广西湖南两省交界,涉及优米体育足球辖区内集体土地2759平方米,其中4个风机位和2个箱变压占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生态保护红线,1号机位66#0.0222公顷、2号机位62#0.0262公顷、4号机位9#0.0227公顷、10号机位1#0.0228公顷、11号机位68#0.0262公顷、17号机位17#0.0206公顷、19号机位19#0.0050公顷、20号机位20#0.0050公顷、24号机位24#0.0228公顷、25号机位25#0.0227公顷、27号机位27#0.0145公顷、30号机位30#0.0168公顷,其中占生态红线面积24号机位24#0.0149公顷、25号机位25#0.0073公顷、27号机位27#0.0145公顷、30号机位30#0.0168公顷。

2.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燕子山项目建设风电机座占湖南界内的部分,12座机位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没有完成项目验收就已经开始正式运营了。其中4座在红线范围的机位已拆除,未拆除的8座机位及对应箱变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没有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就已经开始正式运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512作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8号),次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8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2需要配套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额和×100万”,经核算,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20%+(11%+5%)]×100万=36万元,我局决定对恭城国能能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小写:3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5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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