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096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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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永环罚(江永)字〔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优米体育足球千家峒下江源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7533868768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刚
地址:优米体育足球千家峒乡山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1月7日,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局江永高泽源分局大远管理站工作人员报告,称发现下江源新修一条路,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路侵占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地。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优米体育足球水利局、优米体育足球高泽源林场、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永高泽源分局大远管理站等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该电站在都庞岭国家级保护区用地修路、筑坝属实,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执法人员刘帅(181xxxx5008)、黄恒(181xxxx5019)2024年11月7日拍摄了优米体育足球千家峒下江源水电站已用挖机修路及周边的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3日调取的优米体育足球千家峒下江源水电站的工商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刚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对受委托人刘家旺作的询问笔录和勘察笔录及监察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在自然保护区内修路、筑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3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柒元整(小写:203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