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071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优米体育足球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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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永政复〔2025〕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优米体育足球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优米体育足球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决定,于2025年1月6日来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给予母子二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二人2024年以前领取低保过生活。2024年6月取消低保,现我近五十岁,儿子13岁。镇政府取消低保理由是:我有一个外嫁的女儿,不符合低保标准。在江永的传统习俗,女儿外嫁是不负责外家父母的生活,富裕的人就过年和生日给点钱为回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程序正当合法。
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申请低保成功,2024年6月其丈夫去世后,李某一家低保于2024年7月被取消,李某8月份重新提出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在上门核查,并将李某信息录入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时,系统生成报告,显示李某女儿名下登记有两辆小汽车,经与李某本人核实,属实。该户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遂未通过其低保申请。
二、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优米体育足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七款“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已经批准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低保。
三、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李某女儿名下登记有两辆小汽车(一辆为2015年登记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为2023年登记的奔驰牌小汽车),其女儿具有赡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某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属实。李某一家2024年7月取消低保,李某于2024年8月份重新提出低保申请,某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并将李某信息录入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时,系统生成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李某女儿名下登记有两辆小汽车,经与李某本人核实,属实。该户家庭成员何某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遂未通过其低保申请。且何某具有赡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后李某通过信访表达申请低保诉求,某镇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李某对此依法申请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会议记录》《城乡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女儿具有赡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主张女儿外嫁无赡养义务的说法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精神。根据《优米体育足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七款“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申请人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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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