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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发布时间: 2024-05-11 09:43
  •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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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土地征收
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对象 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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