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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发布时间: 2025-01-06 11:28
  • 来源: 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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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序号 公开事项 事项类型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5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政务服务事项 1.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
3.申请报告;
4.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5.桥梁技术安全意见、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1.提交申请;
2.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条件,不符合就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及时受理;
3.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4.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提出意见;
5.主管局领导审批,符合准予许可,不符合不予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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