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政务服务事项 | 1.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 3.申请报告; 4.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5.桥梁技术安全意见、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
1.提交申请; 2.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条件,不符合就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及时受理; 3.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4.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提出意见; 5.主管局领导审批,符合准予许可,不符合不予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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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