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
高XX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强化审批宅基地的监督、落实责任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指出的各种不足和问题是实实在在的,有些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日益增加,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受限于政策层面缺陷及村民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已成了基层国土、规划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
1.一户多处宅基地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部分村民法律观念淡薄,有“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出现不审批乱占、多占现象,从而产生了“一户二宅”,甚至“一户多宅”。
2.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禁止乱占耕地建房。但在农村地区,交通便利依路而建成为农村建房首要条件,往往交通便利的地方基本都是农田或者耕地,闲散地或者荒地有限。
3.未批先建问题。由于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部分村民手续还未办好,房屋已建成;未批先建问题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用地行为,很大程度影响了国土部门的正常管理,容易导致规划混乱,而且容易产生土地纠纷,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者面对大量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现象,这个现象,在全国均普遍存在。
4.超面积建房问题。一些村民在批准的合法面积基础上擅自增加面积,造成批少占多、超面积扩建现象。由于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没有强制执行权,无法及时对扩建进行处罚,容易出现超面积扩建现象。
5.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流转,特别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且一般都在私下进行,查处难度大,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管理难度。
6.缺乏统一规划问题。长期以来,我县均无农村建房规划,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存在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建住宅现象,建房户建住宅多数是自己选址,“先上车后补票”自行放线建设,因而导致农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有些村民甚至违反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沿公路边在禁建区内非法占地建房,这样将有碍景观并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7.宅基地闲置问题。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致使已定居城镇或他乡的居民不能将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转让出去。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空心村”、空置住宅大量存在。
二、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结合工作实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管理:
1.从国家层面,全国已启动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该工作将于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县的村庄建设将有规划可依。
2.从我县的基层落实方面,根据县控违拆违条例,我县已将控违拆违工作落实到乡镇场,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3.从我局办理事项,完整土地的审批程序,要经过用地人的申请、绝大部分群众的同意、村委的意见、国土所的意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当地乡镇政府的意见,再办理用地手续。在这个程序中,群众建房,有建新宅拆旧宅的要求,当地村委没有完全落实。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这些细节,来加强宅基地审批的社会监督。
希望各位代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从城市发展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宣传引导工作,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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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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