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法律援助“点援制”案件指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法律援助“点援制”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点援制”案件,是指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法律援助“点援制”律师库中自行选择法律援助人员,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点援制”案件指派的适用范围:
(一)受援人直接要求点援的;
(二)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的;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为确保办理效果需要点援的;
(四)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点援的。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年限、擅长领域、案件质量等方面建立法律援助“点援制”律师库,并适时更新。法律援助“点援制”律师库人员名册在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点和永州市司法局官网予以公示。
第五条 申请类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点援制”。受援人明确表示放弃点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受援人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六条 法律援助“点援制”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向受援人阐述本办法相关规定,介绍“点援制”律师库人员情况,指导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援助决定之日起2日内完成选定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日内完成法律援助“点援制”案件指派。
第八条 办理“点援制”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如因执业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时,须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另行指派他人办理。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定案件质量监督评估标准,建立受援人对“点援制”案件办理情况反馈和投诉机制,完善“点援制”案件质量跟踪机制,保证“点援制”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十条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人员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人员职责,不得向受援人谋取利益。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由法律援助机构移送至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入库律师的考核评估,对“点援制”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从“点援制”律师库人员名册中予以除名,2年内不得入库。对优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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